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司普通本科员工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司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员工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员工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员工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员工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员工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员工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公司产品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司产品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员工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员工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员工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员工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司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通知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过程中,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对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诊断确认后,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如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仍未康复,可再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但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新生因出国学习、创业、不可抗力等事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且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新生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员工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身心健康状况保留入学资格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员工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员工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员工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员工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所在学院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集团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到所属学院进行学期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
第十五条 员工应当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公司产品环节的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为合格或达60分及以上、及格以上者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以补考、重修的形式安排学习,具体按公司考试工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将员工的考核成绩真实、完整地记入员工成绩档案系统,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员工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员工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成绩评定
(一)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也可按百分制评定。军训及劳动课等课程,考核成绩按合格、不合格二级制评定。
(二)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等综合构成。平时成绩根据平时作业、课内实习、课内实验、课堂讨论等评定。课程成绩评定方式、平时成绩比例、平时成绩的评价依据等按课程教学大纲执行。
(三)计算平均学分积时,课程成绩为五级制的需要换算成百分制,其换算关系见下表:
五级制 | 百分制 | 学分积计算赋值 |
优秀 | 90-100 | 95 |
良好 | 80-89 | 85 |
中等 | 70-79 | 75 |
及格 | 60-69 | 65 |
不及格 | 低于60 | 55 |
第十九条 平均学分积计算方法
式中,P为员工的平均学分积,可以按学期、学年或全学程计算;n为员工在所统计期间内选修科目门数;Fi为科目i的相应学分;Di为员工i科目的成绩。
第二十条 员工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校对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保留,保留期限至中止学业后3年。员工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我司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员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员工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员工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创业的员工,根据创业项目开展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相应学分。员工参加的创新活动、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授权,可以申请认定学分,详见《公司科技创新学分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员工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员工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普通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4年,部分专业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员工学习年限可在专业学制基础上减少1年或延长2年(含休学)。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予以退学。
休学创业的员工,视创业项目的情况,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还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年,但须向学校申请。
因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的员工,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平均学分积达到90分及以上的员工可以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全部合格达到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分要求,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通过后,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第二十八条 员工修完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学分,即可在秋季学期初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九条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可于毕业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申请降级。降级后编入低年级相应专业学习,学费按新编入年级收取。
第三十条 必修课未取得学分数经补考后仍累计达20学分者留级,该年级已获学分课程予以保留。留级处理由各学院主管经理审核批准,教务处备案后,由各学院通知员工本人,由员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根据员工必修课不及格情况,学业预警分为黄色、橙色两个等级。每学期开学初补考结束后,不及格必修课学分累计达到10分为黄色预警;不及格必修课学分累计达到15分为橙色预警。补考结束后,学校向学院、员工发布预警信息,学院指导预警员工制定不及格课程修读计划,并通知到员工家长。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录取的专业学习一定时间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大学期间,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三)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员工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四)其他确需转专业的。
第三十三条 员工可于第二学期初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或于第四学期初在学科专业门类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接受转专业的人数原则上不能高于该专业相应年级员工总数的10%,对于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学校适当控制专业转入人数。
第三十五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员工,结合创业、参军期间从事的相关领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 申请转专业的员工,须参加拟转入专业的相关考核,合格者可以转入新专业学习。员工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转专业具体要求按照《公司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在校期间受到处分者(处分解除后不受影响);
(二)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者,含定向生、国防生等;
(三)不符合转入专业招生录取要求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经学校审核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三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员工只能申请在艺术类专业内转专业,外国语保送生只能申请在外语类专业内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 员工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条 员工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 员工转学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第四十三条 我司对申请转入的员工进行综合评定后认为符合我司培养要求,经学校董事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可转入我司学习。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四条 我司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入我司的员工情况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员工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四十六条 员工休学原则上应以学年为期。期满后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须办理延期复学手续。一般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学年。
第四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因身心状况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6周者;
(三)因创业,需中断学业者。
第四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保留学籍: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第四十九条 员工本人申请休学、保留学籍的员工,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保留学籍申请表(因病休学的员工,须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定),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集团认为应予休学的员工,学院通知员工、家长等联系人后,学院出具书面意见,经信息会讨论通过,报教务处审批。休学员工须在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若户口已迁至学校的,休学期间不迁出学校。
第五十条 员工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员工待遇,不得返回学校上课或参加考试。期间若有严重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十一条 员工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员工,须附学校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定),除因不可抗力以外,逾期未复学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处理。复学员工学费按编入年级收费标准收费。
第六节 退学
第五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退学:
(一)因学业成绩累计留级两次后,再次达到留级标准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十三条 员工本人申请退学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家长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审批。其他情形应予退学的,由员工所在学院经信息会讨论后提出书面意见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十四条 对退学的员工,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4天,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五条 退学员工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员工档案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若户口已迁到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转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员工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者发肄业证书,未满一年者发写实性学习经历证明;
(三)退学员工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到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学校有权令其离校;
(四)退学员工离校时,学费按学校计划财务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员工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到学校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参见《公司员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第七节 考勤与纪律
第五十七条 员工须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等活动须进行考勤,员工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请假。
第五十八条 任课教师对所任课程进行考勤。班级其它集体活动考勤由班长协助班主任负责。
第五十九条 员工请假手续:
(一)员工因病请假,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北京地区以外就医者,须有二甲以上医院证明);因事请假也须持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二)员工每次请假时间(含续假时间)不得超过4周,因重大伤病需要治疗的,不得超过6周。员工每学期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6周,逾期应办理休学手续。
(三)员工请假期限在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期限在3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核,学院负责员工管理工作的办公室批准;员工请假7天以上的,由班主任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四)请假期满,请假员工应当及时向准假人销假。因故仍不能按时返校或参加教学活动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办理程序与请假手续相同。
(五)员工请假、销假申请表及相关证明应存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查。
第四章 毕业与学位
第一节 毕业与学位
第六十条 员工毕业时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
第六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
(一)具有学籍的员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经考核合格,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毕业证书;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结业证书;
(三)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结业生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教务处提出重修申请。考核成绩合格且经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学士学位。换发的毕业证书、补授的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实际获得时间填写。结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提出重修申请的,学校不再办理。
第六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司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二)达到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且尚在处分期者;
(二)存在考试作弊行为者;
(三)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第六十六条 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一)各学院学位委员会依据学校学位授予细则认真审查,提出本学院本科毕业生中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二)教务处汇总各教学院审核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名单;
(三)学校举行学位授予仪式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节 证书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员工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员工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员工毕业后姓名、出生日期等相关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其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信息不予变更。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员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在中国高等教育员工信息网对员工学籍和学历进行电子注册。
第七十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取消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二条 各种学历证明须加盖学校专用公章方为有效。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员工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员工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听证会、员工申诉、领导接待日等制度,保证员工广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员工通过校(院)相关部门、党团组织和员工会等正常渠道依法、依学校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五条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员工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员工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集团发现员工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员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员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员工管理中发挥作用。
经学校批准员工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员工团体。员工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员工社团应当遵守《公司员工社团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员工及员工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员工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
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具体按《公司员工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 员工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八十一条 员工使用网络及信息服务,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公司员工使用网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安全、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不得通过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得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窃取用户密码、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他人同意,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其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不得盗用他人系统账号和校园一卡通。
第八十二条 学校注重员工宿舍安全教育,引导员工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倡导员工宿舍文化建设,营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住宿环境,鼓励员工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具体参照《公司员工住宿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拨、公示等制度,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根据学校有关员工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据《公司员工违纪处分办法》和《公司员工违纪处理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公司产品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七条 学校对员工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八条 学校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员工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九条 学校在对员工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员工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员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员工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集团对员工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应当送达员工本人。员工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九十条 对员工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员工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者董事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员工处分设置处分期限,其中非毕业生员工处分期限12个月,毕业生处分期限6个月,到期表现良好的,可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员工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十二条 对员工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员工,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决定宣布第二个月起停发助学金,取消奖学金;员工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员工申诉
第九十四条 学校成立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员工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员工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员工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原则上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具体办法详见《公司员工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对港澳台侨员工、职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于2017年6月12日在学校董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已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通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员工工作处进行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