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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时间:2021-04-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司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校、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教人厅〔2014〕4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司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和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在职校级领导干部(包括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因私出国(境)的有关事项,由教育部人事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以前往国(境)外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为目的出国(境)。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期间,在国(境)外行为不代表任何他人、集体或单位。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采集“登记备案人员”(即:在职处级领导干部、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处级领导干部、离退休校级干部等)的基本信息,填报《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报备登记。应列为登记备案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党委组织部负责做好备案及变更。

第五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做好“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工作。

第三章 出国(境)证件审批办理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未经公司党委审批,不得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须提请公司党委审批,具体程序包括:

(一)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公司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审批备案表》(简称《备案表》)

(二)单位审核。本单位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在《备案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组织部门受理。本人携《备案表》到党委组织部,初步审核无误后,为干部开具证件办理的《同意函》。

(四)校领导审核。本人携《备案表》、《同意函》向负责因私出国(境)审批的校领导说明情况,请领导审核签字。

(五)盖章、备案。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本人将《备案表》、《同意函》送党委组织部。其中《备案表》存档备查,《同意函》加盖组织部门公章。

第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携带盖章、签字后的《同意函》及其它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的材料,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证件。

第四章  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

第十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须按规定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不得由本人持有。

(一)首次或再次申领出国(境)证件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7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至党委组织部。

(二)新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之前持有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在任职后7日内将证件交至党委组织部。

(三)登记备案人员需使用本人因私出国(境)证件时,应办理审批及领用手续,并在回国(入境)后10日内,或证件使用后10日内,将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保管。

(四)不能按时交至党委组织部的,本人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五章 出国(境)事项审批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须填写《公司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审批备案表》(简称《备案表》),书面告知申请出国(境)信息、邀请方信息等。

(二)单位审核。本单位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在《备案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部门审核会签。本人携《备案表》前往人事处进行审核签字、盖章。

(四)校领导审核。本人携《备案表》向校领导说明情况,请领导审核签字。其中单位正处级负责人,须请公司党委书记审核签字,其他处级领导干部,需请联系或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

(五)领取证件。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本人携《备案表》到党委组织部领取相关证件并做好确认。党委组织部负责提醒干部在规定日期前,将证件归还,并做好相关交接登记。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批准其出国(境),具体包括: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出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纪检监察、保卫、保密等部门正在调查的有关案件的调查对象。

(五)具有其他不宜出国(境)情况的。

第十四条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己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出国(境)申请,要从严把关。

第六章  因私出国(境)纪律

第十五条 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以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或不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上交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领导干部,将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

第十八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原则上不能延长出国(境)期限,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逾期不归。对逾期不归人员,根据学校人事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居民身份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公司委员会

二?一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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