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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正规赌网站关于转发《公司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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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办发〔2021〕8 号


 十大正规赌网站关于转发《公司

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位教职工:

现将《公司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修订(公司校发〔2021〕15)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公司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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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劳动纪律,强化内部管理,履行岗位职责,规范教职工考勤和请假管理,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修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199517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9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是人事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是集团维持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秩序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高度重视,严格遵守, 如实报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正式在职教职工及校聘劳动合同制人员。自聘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 请假主要包括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等。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五条 考勤范围

1.管理和辅导员岗位、其他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 岗位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按法定工作日考勤。

2.教师岗位原则上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具体上班时间按下 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1)课表上规定的授课含实习、实验、辅导答疑等时间;

(2)学校和所在单位规定的政治理论、业务学习时间;

(3)所在单位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 他公益劳动时间;

(4)集团和学院含学科、教研室、党支部等认定的其他 需要到校时间。

3.“双肩挑”干部应处理好管理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关系, 除正常的教学科研任务外,原则上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须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考勤及请假工作,同时选派考勤员及时进行考勤登记、统计,每月将本单位考勤汇总 表(附件 1)及缺勤人员薪酬调整情况报送人事处。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差、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计入考 勤表。考勤结果是学校核发工资、转正定级、晋职晋级、年度考 核、聘期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请假种类、期限和工资待遇

第八条 事假

1.事假概念:教职工因个人事务确需在工作日离岗的,可申请事假。事假审批应坚持从严原则,可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办理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2.事假期间待遇:全年累计请假15个工作日(含)或连续7个工作日(含)之内,薪酬照常发放;全年累计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连续超过7个工作日的,停止发放超过工作日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每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 标准的 1/21.75 计算。

第九条 病假

1.病假概念: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 息的,可申请病假。

2.病假期间待遇

病假期间基本工资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病假在两个月(含)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常发放;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常发放,不满十年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 90%;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 80%,不满十年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 70%。

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连续请假 10 个工作日(含)或全年累计 20 个工作日(含)之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连续请 假 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超过 20 个工作日,超过天数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50%发放;连续请假超过 50 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超过 100 个工作日,停发超过天数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3.因工作原因致病致伤致残的教职工,其休假和待遇参照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工伤假的有关规定执行。病假人员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一经发现,取消病假期间一切薪酬待遇。

第十条 产假

1.产前检查及孕期工间休息假: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 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工作时间;怀孕 7 个月以上的,每天可给予1小时工间休息。

2.产假:按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可享受产假 98 天,享受奖励假30奖励假一般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的, 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由个人申请,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女职工可以再增加产假 13 个月。增加的产假期满,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正常工作的,按病假或事假有关规定执行。

3.流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可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可享受 42 天产假。

4.哺乳假:女职工哺乳一周岁以下婴儿的,哺乳时间每天一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5.陪产假。男职工可享受陪产假 15 天,陪产假请假时间以自然日计算,不扣除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6.产假时间。产假时间不扣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如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其中劳动合同制教职工按合同约定执行)。

7.产假待遇。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和流产假、陪产假期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基本工资、国家及上级部门规定的津补贴以及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 情况核发;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社保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和生育 津贴发放。

第十一条 婚假与丧假

1.婚假。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一年内,可申请连续 10天以内(含)的婚假。婚假请假时间以自然日计算,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婚假期间薪酬正常发放。

2.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去世时,可申请丧假 3 个工作日。需要前往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增加路程假,超出时间按事假执行。丧假请假时间以工作日计算,期间薪酬正常发放。

第四章    审批权限和请销假程序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1.连续或累计请假 5 个工作日及以内的,由所在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2.连续或累计请假 6-10 个工作日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并备案;

3.连续或累计请假 11-20 个工作日的,由所在单位审核,经联系或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4.连续或累计请假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由所在单位审核,经联系或分管校领导和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5.产假审批:教职工产假和陪产假,由所在单位审批。其中 申请增加产假的,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请假销假程序

1.请假:教职工须填写《公司教职工请假审批单》

(以下简称请假单,见附件 2),附相关证明,根据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申请病假需提供校医院或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患重大疾病的,须提供校医院和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 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委托他人代办或通过其他方式履行 请假手续。

2.续假:申请续假者原则上在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审 批手续同请假手续。

3.销假:教职工请假期满,应在上班当天提交《公司教职工销假单》(以下简称销假单,见附件 2),办理销假手续,销假时间以审批单位批准的销假日期为准。

4.依据本规定涉及调整薪酬等情况的,所在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人事处执行。因请假涉及课程调整等事项的,按照学校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个人原因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直至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无故不到岗上班;

2.未请假(含补办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到岗上班;

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4.未办理出国手续或未获批准,擅自出国的;

5.经查请假原因不实,存在伪造、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6.以各种理由不接受任务,不服从组织安排,从下达调动之 日起未到岗达 10 日及以上者;

7.无故不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的例会、集体教研活动、政治和业务学习等活动的,缺勤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8.借调、挂职等人员工作期满,无故不回校报到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到岗或离岗的。

第十六条 旷工期间薪酬待遇

每旷工 1 日扣发当日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月旷工5 日及以上的,停发当月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可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终止人事(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 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实行领导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考勤和请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学校人事部门对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请假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教职工考勤管理,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对于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蓄意瞒报漏报及违规批假等情况,以及造成学校损失或引发劳动争议的,除追回当事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外, 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考勤员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处级干部请假同时执行组织部有关规定;教职工因公出差不需履行请假手续,但需向所在单位报备;教职工因公出国按照《公司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北 林校发〔2020〕21 号)执行;教职工因私出国按照《公司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公司人发〔2015〕68 号) 执行。

第十九条 上级或行业部门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公司教职工请假办法》(公司人发〔2003〕12 号)即行废止。

 

附件: 1.公司考勤汇总表

2.公司教职工请假、销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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