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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1-05-25 

关于印发《公司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

       为更好地构建以员工为中心的公司产品体系,激发和调动员工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尊重和支持员工个性发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和《公司本科员工管理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教学实际情况,修订形成《公司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经 2021 年 1 月 20 日董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公司

2021 年 1 月 30 日


公司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公司教发〔20219


为更好地构建以员工为中心的公司产品体系,激发和调动员工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尊重和支持员工个性发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和《公司本科员工管理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教学实际情况,修订形成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员工。

第二条 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并且能完成转入专业学业的本科员工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 大学期间,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四条 转出、转入专业实行双向选择,申请转专业的员工, 须参加拟转入专业的相关考核,考核合格者经转入专业同意、学校审批通过后可以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五条 各学院可以接收转专业员工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员工总数的 20%。对于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学校适当控制专业转入人数。

第六条 高考分数高于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最低分数的申请者,在符合申请转入专业高考体检标准的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七条 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员工,因自身情况申请转专业的,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各专业接收休学创业后复学的转专业员工,可不占用限定的接收指标。

第八条 参军入伍后退役复学的员工,因自身情况申请转专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各专业接收参军入伍后退役复学的转专业员工,可不占用限定的接收指标。

第九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在处分期者;

2.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且不允许转专业者;

3.与原修读专业签署了就读协议,明确规定不允许转专业者;

4.不符合拟转入专业高考体检要求者;

5.休学、保留学籍、应予退学者;

6.其他经学校审核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员工只能申请在艺术类专业内转专业, 外国语保送生只能申请在外语类专业内转专业。

第十一条 员工可于大一第二学期初、大二第一学期初、大二第二学期初申请转专业。

第十二条 各专业接收大二第二学期转专业员工的具体专业范围由接收学院确定并提前公布。

第十三条 经第一次转专业后,申请转回原专业的,可不受专业门类限制。

第十四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制定方案。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对资格审核条件、考核内容、方式、程序、各专业接收员工数等做出明确规定;

2.发布通知。各学院在每学期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转专业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公布相关材料;

3.员工申请。申请转专业员工填写《公司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每位员工限报一个志愿;

4.基础资格审核。各相关单位对申请转专业的员工进行资格审核,转出学院负责审核员工申请材料,员工处负责审核员工处 分情况,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单独签订就读 协议员工和各专业体检要求,教务处负责审核员工学籍状态。审核通过的申请员工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转至拟转入学院;

5.转入资格审核。拟转入学院按照公布的资格审核条件对员工进行资格审核;

6.组织考核。拟转入学院组织资格审核合格的员工参加考核,学院考核后将拟录取结果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7.结果公示。教务处对拟录取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公示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五条 获批的转专业员工须在规定时间在教务处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学籍异动手续一经办理,不得退回原专业。

第十六条 大一转专业员工一般应转入同一年级,大二转专业原则上降级转入。转专业后,员工按新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七条 第二学士学位员工不允许转专业。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领导、决策、监督和指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员工处、人才招聘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九条 各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接受咨询,审核拟转出员工申请材料、组织申请转入员工的考核和录取。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经理担任,成员由 教学副经理、专业负责人、教师代表、教学秘书组成。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1 1 月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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